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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

1.董事會決議日期:107/05/11

2.增資資金來源:現金增資發行新股,採特別股或普通股擇一發行

3.發行股數(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,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):

特別股發行之股數以不超過100,000仟股(含)為原則;

普通股發行之股數以不超過50,000仟股(含)為原則

4.每股面額:新台幣10元

5.發行總金額:發行總額以新台幣50億元(含)為上限

6.發行價格:實際價格俟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,依視市場狀況及
相關法令規定訂定之

7.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: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10%由員工認購

8.公開銷售股數: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10%

9.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: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80%

10.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:不足1股之畸零股,由

股東自停止過戶起五日內自行拼湊成整股認購,員工或原股東

認購不足時,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

11.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:

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及重要發行條件說明如下:

(1)到期日:本公司特別股無到期日

(2)股息:特別股股息以年率百分之八為上限,按每股發行價格
計算,股息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,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
後,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。發行年度
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,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。

(3)股息發放: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,除彌補歷年虧損及依法
繳納稅捐外,應先依章程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,其次再依法令
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。如尚有
盈餘,就其餘額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。

本公司對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,倘因年度決算無盈餘
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,本公司得決議取消特別股之股息分派,
不構成違約事件;其決議不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,亦不累積於
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

(4)超額股利分配:特別股股東除領取依前述所定之股息外,
不得參與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。

(5)特別股回收:本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五年之次日起隨時
按原實際發行價格,收回全部或一部之特別股。未回收之特別股,
仍延續前述各款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。若當年度本公司決議發放
股息,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,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。

(6)剩餘財產分配:特別股股東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
優先於普通股股東,且與本公司所發行之各種特別股股東之
受償順序相同,均次於一般債權人,但以不超過分派當時已發行 
流通在外特別股股份按發行價格計算之數額為限。

(7)表決權及選舉權: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,
但於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
表決權。

(8)轉換普通股:特別股不得轉換成普通股,亦無要求本公司
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之權利。
普通股現金增資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

12.本次增資資金用途:充實資本,償還借款及強化財務結構

13.其他應敘明事項:相關現金增資計劃之重要內容,包括但不限於
實際發行價格、實際發行股數、實際發行條件、資金來源、計劃項目、
預定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、後續增資基準日訂定、委聘
外部律師及財務顧問、員工認股辦法、簽署並交付一切有關本次
發行計畫之相關文件(包括但不限於承銷契約或與本案相關契約文件)、
上市掛牌之申請等,未來如遇法令變更、或依主管機關之指示或基於
營運評估或資本市場狀況變化而有修正之必要時,擬授權
董事長全權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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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以普通股發行

股數以不超過50,000仟股(含)為原則,以最高的5萬張為計算
股本27.46億(27.46萬張),股本最大稀釋 18%(絕非中國時報記者所言股本大幅膨脹2倍)

況且80%分配給原股東認購,員工認股10%,公開銷售10%
如果股東參與增資認股,實質的稀釋只有後面後面兩者(總和20%)

18%×20% = 3.6%

別忘了增資後,充實資本所創造盈餘的成長
如果能超過股本的稀釋,EPS還是會持續成長,股價自然會反映

去年九月底有一家發行海外CB的案例
公告前,股價從90跌到73
伴隨盈餘的成長,而今股價來到112.5

如果以特別股發行

希望利率訂在3.6%以下,又規定不能轉換成普通股
這個選項對原股東是比較好
特別股的利息,就計算在營運成本,股本不會被稀釋

鴻海宣布減資股價漲,裕融宣布增資股價跌
這個市場好像跟資本市場的理論背道而馳
到底投資,是買股票?還是買公司呢?
到底市場,是投票機?還是體重計呢?
端看你從哪個角度來看待

 

免責聲明:
上述分析僅為個人研究的紀錄,不作為投資決策之參考,個人投資應理性判斷,自負盈虧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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