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租董座:租賃業放款限制 快快鬆綁

2017-10-30 00:43經濟日報 記者韓化宇、夏淑賢/台北報導

租賃公會理事長暨中租控股董事長陳鳳龍表示,租賃業的營運資金來源與銀行來自大眾存戶不同,租賃業是自有資金,承受風險的能力更大也更具彈性,此一彈性對中小企業、創新創業者來說相當關鍵,租賃業可以補足銀行無法滿足這些企業需求的缺口。

同時也是租賃公會理事長的陳鳳龍指出,租賃業以自有資金承做業務具有高度彈性,尤其創業者起步階段風險高,可借助租賃業之力順利取得營運資金與協助,他呼籲,政府正研擬修正公司法,應放寬資金貸與限制條款,在不觸及關係人交易下取消相關限制,如此將有利於中小創業者取得租賃業資金協助,擴大落實政府鼓勵創新創業的政策美意。

在政府積極協助中小企與鼓勵創新創業下,以中小企業客戶為主幹的租賃業,也曾走過金融海嘯陰霾,自2015年起年度承作契約金額就突破3,000億元,展望景氣與中小企業發展,預估今年全年與2018年,都可在3,000億元以上的基礎持續成長、續創新高。

以下為陳鳳龍接受專訪紀要:

問:請問租賃產業的經營展望與業務成長狀況?

答:根據租賃公會的統計,從1983年公會成立至2016年上半年止,整體租賃業累計承作的契約金額達到3.7兆元,若以市占率來看,中租大約占四成。從2008年底金融海嘯爆發以來,租賃業除在2009年受金融海嘯影響而衰退外,2010年就一直處於成長軌道,租賃業成長速度相當不錯,成長幅度較總體經濟成長率高,此外,台灣的租賃業滲透率也一直在成長,明年展望相信會持穩發展,因為經濟發展前景不錯,租賃業明年表現會比今年更好。

國內租賃市場蓬勃發展,有兩層涵義,第一是中小企業持續發展,比如新興中小企業成長暢旺;第二是銀行無法滿足中小企業所有的融資需求,租賃業成為關鍵的補充角色。政府很重視中小企業發展,政策鼓勵銀行對中小企業融資,但每家銀行對業務的選擇不盡相同,導致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無法獲得滿足,這給了租賃業發展的空間。

問:租賃業與銀行業在服務中小企、辦理中小企金業務差異?

答:相較銀行業,租賃業的彈性比較大,有較高的彈性去選擇風險胃納,因為沒有銀行吸收大眾存款的信用風險問題。租賃業因為是自有資金運作,行業特性使得租賃業在業務承作上有很多彈性選擇,比較沒有銀行管理大眾存款的使命包袱。

租賃業雖然有較高的彈性選擇風險,但不代表租賃業是輕忽風險的。應該說,風險管理的技巧,才是租賃業的Know-how,因租賃在風險承擔上的自主性雖然更高,但更重要是風險管控的精準度,也就是承作業務上不僅「膽子大」,更重要是「藝更高」,具備如何管理、控制風險在估計範圍內的關鍵能力。

管控風險又分為風險定價、風險計算、當發生風險時的催收等眾多層次。以中租為例,每個產品損失率高低不一樣,依損失率不同,往前推風險成本大概多少。比如說,產品定價是風險管理一部分,能把風險變成價格,高風險就不可怕;沒辦法對風險定價、就沒辦法轉嫁風險。因此,能精算出風險的數字,然後定價,當碰到風險時,才能知道如何降低損失。

銀行雖然也是這麼做,但租賃業更落實,因為租賃承受比銀行更大的風險時,仍可以訂定價格轉嫁出去,使得高風險的客戶,不會因為風險高就借不到錢;租賃業也不可能因為客戶的風險高,就一刀切下去統統讓他們借不到錢。

支援新創 扮關鍵角色

問:蔡政府積極推動新創產業與青創,不少新創事業屬於中小、甚至小微企業,可否說明租賃業的彈性可以提供的助力?

答:創新創業者的風險相當高,因此是否能滿足其資金需求,關鍵就在風險承擔意願,如果有人願意承擔風險,價值就會產生,新創事業就會獲得融資,就有機會站穩腳步、追求成功。不過,租賃業不會滿足全部新創產業的融資需求,是跟銀行互補合作,因為租賃業也沒足夠的力量,幫助所有的新創產業發展茁壯。

但是因為租賃業在融資企業時的擔保品認定與提供資金的模式上,比銀行更具彈性,這對許多新創事業相當重要,因為許多創業者初期需要資金,但是提不出銀行認可的擔保品,信用貸款也未必符合條件,或者是不足以滿足創業者的資金需求,這時候,租賃業因為具有風險承受、商業模式與定價等彈性,就較有能力支持創業者,舉凡設備租賃、售後租回或購料的售後買回,再來就是資金貸與,較有空間找到適合的方法幫助創業者取得資金。

像現在許多網路創業、APP研發工程師創業等,可能部分營收發票開不出來,或者是長線的成長必須經過深入的個別估算。

融通對象 應修法放寬

問:為了支持創新創業者發展、滿足其資金需求,租賃公會在公司法修正的資金貸與部分希望如何修?

答: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業務,最主要是受到公司法第15條限制,也就是除特定情形,公司不得將資金貸與他人。早在民國八十幾年的時候,我們就建議設立財務公司,但一直沒有下文。後來也有倡議制定「融資公司法」,專門辦理融資的業務,但後來可行性也不高,所以我們建議回歸公司法第15條的修正。

公司法第15條即對公司貸放資金作限制,條文明訂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的資金不能貸與股東或任何人,但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不在此限,惟貸放出去的資金金額不得超過本身公司淨值的40%。現在行政院研擬修正公司法,在第15條部分目前經濟部版本只修改「非公開發行公司」資金貸與不受規範,但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人仍受限。但其實公開發行公司更有能力做資金貸放,結果反而受限。因為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限制,可能導致如前所說有些沒有設備、原物料或庫存的新創事業,主要仰賴資金貸與方式取得資金者,在融通時產生困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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